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統二字第1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志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4199號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32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76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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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4199號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32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76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4199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7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32號(下稱系爭判決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違背法令,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撤銷原判決並自為判決,嗣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復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而系爭判決二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卻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認事用法均有違誤。系爭判決三亦屬理由牽強矛盾,有理由未備之違背法令情事等語。查系爭起訴書,並非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且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聲請人
林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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