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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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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695號

解釋日期 90 年 10 月 19 日聲請人 益來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伯鵬)、周戊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10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75次會議
聲請人
益來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伯鵬)、周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七十二年台抗字第四七九號判例,其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七十二年台抗字第四七九號判例,其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七十二年台抗字第四七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最高法院未及時依照新修正之法律變更判例,致其遭受敗訴之判決,並未具體指明原裁判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5次會議

聲請人

益來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伯鵬)、周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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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