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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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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一字第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聲請人 立法委員賴香伶等41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賴香伶等41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就立法院民主進步黨黨團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下午4時36分,臨時提案停止被提名人之說明及答詢,並作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就立法院民主進步黨黨團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下午4時36分,臨時提案停止被提名人之說明及答詢,並作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旋於隔日7月17日,不理會其他政黨委員抗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後,由立法院院長游錫堃宣告系爭人事同意權案審議完竣,認前開二決議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及第30條所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有牴觸憲法而無效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下稱系爭人事同意權案),就立法院民主進步黨黨團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下午4時36分,臨時提案停止被提名人之說明及答詢,並作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下稱系爭決議一)旋於隔日7月17日,不理會其他政黨委員抗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後,由立法院院長游錫堃宣告系爭人事同意權案審議完竣(下稱系爭決議二),認前開二決議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及第30條所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有牴觸憲法而無效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決議一改變議程,取消系爭人事同意權案之審查詢答程序,係對機關內部發生效力之行政命令;2、系爭決議一違反民主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及第30條之正當法律程序,應屬牴觸憲法而無效; 3、系爭決議一剝奪少數黨立法委員對被提名人之詢問權,已逾越國會自主之界線;4、系爭決議二屬具有一般性對外效力之法律位階,係建立於違憲之系爭決議一上,且本身違反憲法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5、於解釋公布之前應以暫時處分宣告系爭決議二暫時不生效力,被提名人不得就任及行使職權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主張系爭決議一屬於行政命令、系爭決議二具法律位階,再據以指摘該二決議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惟查,系爭決議一並非行政命令,且命令亦非得為立法委員聲請解釋之客體;又系爭決議一及二係立法院內部之議事行為,並未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均不具法律性質及位階,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按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除有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外,依國會自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機關,均應予以尊重(本院釋字第342號解釋參照)。查系爭人事同意權案於109年6月2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決定,訂於7月13日舉行公聽會、7月14日至16日召開第2次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詢答,審查完畢後於7月17日院會進行表決。惟本案原定審查會議程,因議事杯葛,致無法進行被提名人之說明及詢答,全院委員會爰於7月16日下午表決通過,本案停止說明及詢答,並作成系爭決議一(立法院公報第109卷第52期院會紀錄第358頁至第359頁參照),嗣於翌日依既定議程作成系爭決議二。是系爭決議一及二均係國會議事規範之踐行屬國會內部事項,其尚無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依國會自律原則,釋憲機關自應予以尊重,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賴香伶等41人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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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52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