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6號
- 公布日期
- 63 年 10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50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義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法院受理自訴案件所為裁判適用法則有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法院受理自訴案件所為裁判適用法則有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不合上開規定者,大法官會議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劉壽祿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確定終局裁判諭知不受理,聲請解釋,係以原審法院既認公司法人仍在,而認被告劉壽祿尚係該公司董事長,實屬不當;又謂被害者係公司,應由該公司代表人出而訴究,自訴人雖為股東之利益,但不得以自己私人之名義提起自訴,聲請人既為股東利益,就股東身分以個人名稱或私人名義出而訴究有何不對為其理由,顯系僅就確定終局裁判,指其適用法則不當,並非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發生疑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05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義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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