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87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士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風化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四一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一五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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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風化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四一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一五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0四一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一五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業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該案之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以最重本刑作為延長羈押次數多寡之標準,可能造成羈押期間長於宣告刑之情況,有違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權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聲請人雖指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然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因此致其人身自由權受有如何之侵害未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莊士詣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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