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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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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462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6 月 21 日聲請人 呂明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6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51次會議
聲請人
呂明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人所有土地經台灣省彰化縣政府通知限期建築,又辦理公用徵收,顯屬違法,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人所有土地經台灣省彰化縣政府通知限期建築,又辦理公用徵收,顯屬違法,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伊所有土地於民國五十八年間經台灣省彰化縣政府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限於三年內建築使用,詎於七十七年十二月,竟依五十九年四月三日公告之都市計畫辦理徵收,闢為道路用地,復未通知聲請人,顯屬違法云云,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非主張其權利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1次會議

聲請人

呂明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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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