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29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4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啟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關於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引用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說明夫妻法定財產制,係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因認聲請人出資購買毒品,無償交付乃妻使用,自屬轉讓,而論處聲請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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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關於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引用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說明夫妻法定財產制,係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因認聲請人出資購買毒品,無償交付乃妻使用,自屬轉讓,而論處聲請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係曲解法律,為此聲請釋憲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引用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說明夫妻法定財產制,係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因認聲請人出資購買毒品無償交付乃妻使用,自屬轉讓,而論處聲請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係曲解法律,為此聲請釋憲。核其所陳,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無具體指摘。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曾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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