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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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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829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聲請人 曾啟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曾啟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關於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引用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說明夫妻法定財產制,係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因認聲請人出資購買毒品,無償交付乃妻使用,自屬轉讓,而論處聲請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關於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引用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說明夫妻法定財產制,係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因認聲請人出資購買毒品,無償交付乃妻使用,自屬轉讓,而論處聲請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係曲解法律,為此聲請釋憲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引用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說明夫妻法定財產制,係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因認聲請人出資購買毒品無償交付乃妻使用,自屬轉讓,而論處聲請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係曲解法律,為此聲請釋憲。核其所陳,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無具體指摘。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曾啟信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