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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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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167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聲請人 洪○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00次會議
聲請人
洪○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家暴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三號刑事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百零四條前段、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二十條第二項、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九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家暴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三號刑事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百零四條前段、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二十條第二項、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九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及所稱法院推定人民有罪之內規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據此,人民非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之情形,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家暴妨害自由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三號刑事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百零四條前段、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二十條第二項、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九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及所稱法院推定人民有罪之內規有違憲疑義。查其所陳,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部分,無非泛指法院選擇性地適用或不適用拒絕證言之規定,所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判違憲,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百零四條前段、第四百零五條部分,聲請人僅爭執該等規定之不當,卻未具體指摘其如何具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其餘聲請人所指具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均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自不得執以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0次會議

聲請人

洪○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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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9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