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603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11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吉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竊佔罪被判處徒刑,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之判決違法侵害其居住及生存權,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因竊佔罪被判處徒刑,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之判決違法侵害其居住及生存權,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一號刑事判決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橋板分院七十四年訴字第五十一號刑事判決,違法侵害其憲法上保障之居住及生存權,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08次會議
聲請人
劉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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