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50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3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 聲請人
- 游志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強制工作3年部分,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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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強制工作3年部分,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強制工作3年部分,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基於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及罪刑相當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等憲法原則,以組織方式所為之詐欺行為是否應判處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已屬有疑;且於審判實務中,與本件相類案件之宣告刑加上保安處分後動輒高達7至8年,相較於強盜罪、販賣運輸毒品罪及殺人罪等重罪之罪責,顯不相當,明顯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後卻撤回上訴,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游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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