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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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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73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王元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王元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及第七十八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及第七十八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九條第一項(聲請人誤植為第四四九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採認債務人地址錯誤之債權憑證,罔顧聲請人之質疑及要求,逕行判決他造勝訴,有違憲之虞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指摘,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王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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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47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