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0年度憲三字第1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忠股法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忠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8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8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8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23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初犯施用毒品者,適用系爭規定一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10年5月1日施行之同條例第2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四)之緩起訴處分;若係初犯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適用系爭規定二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系爭規定四之緩起訴處分;若係初犯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適用系爭規定三依法追訴或系爭規定四之緩起訴處分固均無爭議;然未曾受觀察勒戒之非初犯施用毒品者除適用系爭規定四之緩起訴處分外,究應適用何種刑事處遇之法律效果則有疑義。2、由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及體系解釋,未曾受觀察勒戒之非初犯施用毒品者之刑事處遇為何,尚難認受規範者就其行為之法律效果可得理解或預見,無從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亦未能使執法之準據明確,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3、若採合憲性解釋,未曾受觀察勒戒之非初犯施用毒品者除適用系爭規定四之緩起訴處分外,應適用系爭規定一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惟關於施用毒品者之刑事處遇為何,為刑事政策之選擇,原則上屬立法形成之範疇,故就未曾受觀察勒戒之非初犯施用毒品者之刑事處遇適用產生疑義時,應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所欲實踐目的,而非由司法者藉由文義解釋、自行選擇刑事政策而僭越立法者之權限等語。

(三)按法官於個案適用法律規定時,本應為適當之解釋,以確定其意涵,並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與必要,且於任何個案之適用均應毫無疑義者,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804號解釋參照)。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論證或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首開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忠股法官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40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