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61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曉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六號民事判決、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八日、二月十日、三月二十一日及五月十九日一○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五號、一○三年度(聲請人誤植為一○二年度)再易字第三號、第六號、一○四年度再易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及同院臺南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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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六號民事判決、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八日、二月十日、三月二十一日及五月十九日一○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五號、一○三年度(聲請人誤植為一○二年度)再易字第三號、第六號、一○四年度再易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及同院臺南簡易庭一○四年度南簡字第七九三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六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八日一○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月十日、三月二十一日及五月十九日一○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五號、一○三年度(聲請人誤植為一○二年度)再易字第三號、第六號、一○四年度再易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同院臺南簡易庭一○四年度南簡字第七九三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錯誤適用噪音管制法、聲請人多次就前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判決聲請再審,一再遭法院以已逾三十日為由駁回,以及法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判決之上訴有上訴利益逾一定數額之限制,均顯有違憲疑義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裁定係命補繳裁判費之中間裁定,又本件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上訴而告確定,未用盡救濟途徑,故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核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7次會議
聲請人
黃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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