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17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 聲請人
- 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業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一一九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駁回在案;因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故得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為聲請解釋之標的(本院釋字第六一五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合先敘明。惟查聲請意旨所陳,僅在主張原處分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及一事不二罰原則,於未發現新事證之情形下變更既經法院合法判定之事實,應予撤銷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客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聲請人
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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