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六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所表示之見解,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四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六五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八五號刑事判決意旨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六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所表示之見解,及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四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六五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八五號刑事判決意旨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意旨所陳,僅在主張其行為不應成立誣告罪,及最高法院以程序判決駁回其上訴,牴觸憲法上訴訟權利之保障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且經核其所謂上述刑事判決見解有異,亦非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間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林0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