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39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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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二八號民事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三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總登記不違法之見解,未依據法律審判,有違憲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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