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47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光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五年度抗字第四九號刑事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判見解有違法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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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五年度抗字第四九號刑事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判見解有違法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五年度抗字第四九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判見解有違法疑義,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援引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七六號刑事裁定意旨,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見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爰聲請統一解釋等語。惟查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持之聲請統一解釋。又查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裁定,亦非屬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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