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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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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45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聲請人 王0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王0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四號刑事判決及同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0五六號刑事判決,就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四號刑事判決及同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0五六號刑事判決,就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四號刑事判決及同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0五六號刑事判決,就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此二判決係同一審判機關所為,是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故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王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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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