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450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05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96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慶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假釋期間,解送勞動場所,實施強制工作(或矯正處分)以代替保護管束是否合法聲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假釋期間,解送勞動場所,實施強制工作(或矯正處分)以代替保護管束是否合法聲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於六十九年由警方移送矯正處分,嗣因案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發監執行後,由於表現良好,悛悔有據,乃奉准假釋,惟迄未被開釋,並再解送勞動場所,繼續實施強制工作,以代執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如此執行是否合法?倘不合法究應如何救濟?等情聲請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96次會議
聲請人
陳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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