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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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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700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聲請人 郭上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郭上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六六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規範所謂「有關機關」及「查證屬實」應如何認定,亦未說明「有關機關」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見解歧異時應如何認定事實,又未載明教師不服有關機關所為之事實認定、教評會審議或主管機關之處分時,應如何提起救濟,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郭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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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2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