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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09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95 年 10 月 25 日

案由

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五號民事判決,適用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五號民事判決,適用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聲請意旨係謂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與原確定判決法院之見解,認為票據權利之轉讓須當事人間具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否則不生權利移轉之效力,違背憲法對財產權之保障及票據法「促進票據流通」之基本目的云云,無非爭執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當否問題,其指摘相關法令牴觸憲法,亦僅為個人主觀之見解,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1次會議

聲請人

周○娥、陳○漢等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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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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