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103、3230號
- 公布日期
- 78 年 04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72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粘秀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等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等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其與黃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及各審裁判多件適用法規錯誤,迭次請求解釋,均與人民聲請解釋之法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本件聲請復就同一事件,略稱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第五一號等裁定以及各審各事裁判多件消極的不適用有利於聲請人之法令與判例判決其勝訴,竟適用與本案案情不相符之判例要旨駁回其訴訟,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二號刑事判決,誤認事實,顯已違背法令等情,請求解釋上開各確定裁判因違憲而無效。核其所請,均係法院適用法令之見解問題,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72次會議
聲請人
賴粘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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