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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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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4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聲請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華嚴啟能中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華嚴啟能中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益勸募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8號判決,所適用之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第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規定之疑義,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益勸募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8號判決,所適用之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第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規定之疑義,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益勸募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益勸募條例(下稱勸募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規定之疑義,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提勸募活動經苗栗縣政府予以許可,並經核定就勸募活動賸餘款項再執行,再執行期限為3年,惟期限屆至後仍未報結,經苗栗縣政府以違反系爭規定為由,依勸募條例第22條及第26條規定予以警告,且命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前將募得財物及孳息返還捐贈人,並陳報辦理返還情形。聲請人認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15條已有專款專用之規定,系爭規定以再執行期限3年予以防弊顯無必要,而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身心障礙者保障之意旨,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又聲請人所提勸募活動賸餘款再執行計畫案之再執行期間係至106年12月31日止,惟該期日之後,相關主管機關仍陸續核發勸募活動所需之建築執照等,致聲請人增建相關設備,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而系爭規定亦有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除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外,亦僅係泛稱系爭規定違憲,難謂已就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華嚴啟能中心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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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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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6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