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90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0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三三號與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承審法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二六號不起訴處分書承辦檢察官以及對造訴訟代理人惡意違憲,嚴重損及人民權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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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三三號與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承審法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二六號不起訴處分書承辦檢察官以及對造訴訟代理人惡意違憲,嚴重損及人民權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三三號與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承審法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二六號不起訴處分書承辦檢察官以及對造訴訟代理人惡意違憲,嚴重損及人民權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三三三號民事判決(下稱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對造亦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八號民事判決認兩造上訴均有理由,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號更審判決(下稱更審判決),聲請人仍有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末經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0三0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而確定。聲請意旨泛稱上開更審判決之承審法官違法亂紀、草率辯論、訴外裁判、明顯違憲等語,均僅係爭執法院審判程序、認事用法有誤,並未指明更審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及對造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所為行為,均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自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9次會議
聲請人
林0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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