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9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1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淑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籍清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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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地籍清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籍清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維持原審法院之見解,認行政機關函復聲請人之函文,乃是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而駁回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黃昭元 謝銘洋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聲請人
黃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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