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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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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8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侯昀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侯昀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及第2項第3款規定,有牴觸同法第163條第1項、第2項及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及第2項第3款規定,有牴觸同法第163條第1項、第2項及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及第2項第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同法第163條第1項、第2項及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6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逕依系爭規定駁回,未具體敘明理由,難令人民信服,是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應敘明理由並得救濟之。2、系爭規定規定法院就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於符合該條情事時得以裁定駁回,賦予法院之裁量權過寬,逾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為自己利益聲請調查證據之訴訟權,卻無得循抗告程序救濟之,顯牴觸刑事訴訟法第163條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侯昀浩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6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