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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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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27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李0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李0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二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二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九四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八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二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二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九四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八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二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二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九四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八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五號裁定,以程序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在案,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仍僅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九四九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並未具體指明該判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李0幹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1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