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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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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059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7 月 11 日聲請人 林睿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7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23次會議
聲請人
林睿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聲請釋憲案暨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補充理由書,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提起再審,並請求依法解釋聲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聲請釋憲案暨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補充理由書,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提起再審,並請求依法解釋聲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聲請釋憲案暨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補充理由書,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提起再審,並請求依法解釋聲請案。查大法官審理案件所為程序上之決議,屬司法權作用之非行政處分,並無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之適用︵大法官第二七一二次全體審查會決議參照︶,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認大法官所為不受理之程序上決議得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至第十款規定,向司法院提出再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3次會議

聲請人

林睿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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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