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34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6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0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俸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給認定辦法第五條,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無財稅法務得調任審檢、法制、司法行政等職系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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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俸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給認定辦法第五條,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無財稅法務得調任審檢、法制、司法行政等職系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俸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給認定辦法第五條(下稱系爭辦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下稱系爭一覽表)無財稅法務得調任審檢、法制、司法行政等職系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泛稱系爭辦法與一覽表違憲,對系爭辦法與一覽表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則未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6次會議
聲請人
張0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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