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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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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741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聲請人 曾鴻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曾鴻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三號刑事判決,所憑證物及鑑定報告有偽造嫌疑,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三號刑事判決,所憑證物及鑑定報告有偽造嫌疑,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三號刑事判決,所憑證物及鑑定報告有偽造嫌疑,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係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查扣證物重複鑑定,有偽造嫌疑,應不具證明力,確定終局判決將之作為有罪判決依據已違反憲法。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究有何法令於客觀上發生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曾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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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6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