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114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綸青、魏綸黃、魏倫昌、魏倫亨、魏綸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一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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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一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一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理由未就該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為具體指摘,其上訴不合法為由而裁定駁回上訴,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所界定之公用地役關係內涵,究係合法行政行為造成違法結果?抑或逾越人民應忍受之社會義務?公用地役關係與類似徵收侵害之內涵是否相同?爰請予以補充解釋云云。惟查聲請人僅就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泛泛指摘,並未提出任何有補充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魏綸青、魏綸黃、魏倫昌、魏倫亨、魏綸修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