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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519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76 年 05 月 14 日

案由

為聲請人偽造私文書案件之刑事判決及檢官不起訴處分書是否違背法令,又檢察官於聲請人繳清罰金後再予執行是否合法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涉嫌偽造文書一案審理該案之推事明知無證據而判處聲請人罪刑,檢察官就伊控告承辦推事偽造公文書案件,明知推事判決不妥適仍對其處分不起訴是否牴觸法令,又聲請人違反票據法案件檢察官於其繳清罰金後再予執行是否合法均有疑義云云,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21次會議

聲請人

周文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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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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