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68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聲減字第一二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聲減字第一二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聲減字第一二號刑事裁定(下稱士林地院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士林地院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發回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變更案號為一○一年度聲減更字第一號刑事裁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六號刑事裁定,以再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