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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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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68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粟振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聲減字第一二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聲減字第一二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聲減字第一二號刑事裁定(下稱士林地院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士林地院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發回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變更案號為一○一年度聲減更字第一號刑事裁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再經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六號刑事裁定,以再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78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