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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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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4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顏秋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顏秋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80號、105年度台非字第5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及正當法…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80號、105年度台非字第5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等基本人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80號、105年度台非字第53號(後二判決,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等基本人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提起上訴,分別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及99年度台上字第8158號刑事裁定均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此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亦均屬確定終局判決(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被判處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實則根本不存在任何毒品,聲請人於法院審理時已一再表示,判決作為證據之監聽譯文只是平常朋友間之對話,根本沒有任何犯罪客體「毒品」之存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卻未明文規定偵查機關應就此種情況予以排除;又系爭判例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等基本人權等語。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並未適用系爭判例,自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適用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顏秋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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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5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