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65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心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毀損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三九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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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毀損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三九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毀損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三九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聲請交付審判,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判字第八十七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再審,確定終局裁定以實體事項或程序事項之裁定,縱有違誤均不得聲請再審為由,駁回其聲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四百二十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二十二條等規定,並有違憲之虞云云。核其所陳,仍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適用何法律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蔡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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