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76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0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七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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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七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七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要件,檢察官卻未依系爭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法院亦未適用系爭規定,致聲請人被判刑定讞,故其乃就系爭規定為何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解釋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適用法律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林0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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