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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88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2 年 04 月 18 日

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二號判決,所適用之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將聲請本票裁定請求權與依本票裁定允許強制執行之強制執行請求權混為一談,有侵害持票人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二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將聲請本票裁定請求權與依本票裁定允許強制執行之強制執行請求權混為一談,有侵害持票人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 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載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得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即逕行聲請本院解釋,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蔡0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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