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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415號

公布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周凡修(原名周洪舜)

案由

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一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一四號刑事判決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於以網際網路下載檔案之情形,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當否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併予指明。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周凡修(原名周洪舜)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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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17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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