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568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61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桂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警察機關職稱列等基準表牴觸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有違法及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警察機關職稱列等基準表牴觸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有違法及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民國七十年由警員調任辦事員,依考試院六十六年台秘二字第○二七七號函核定「警察機關職稱列等基準表」規定改列一般行政人員,並取消其警勤加給,經其多次陳情未果。聲請人改向總統府陳情,經總統府發交內政部警政署予以釋復,遂就該釋復函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裁字第六一九號裁定認前開釋復係單純之意思通知而非行政處分駁回其訴,聲請人則逕以警察機關職稱列等基準表牴觸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有違法及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前開行政法院裁定既未直接適用警察機關職稱列等基準表之規定,是其聲請,並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61次會議
聲請人
楊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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