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11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其他請求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六七二號裁定,就台灣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法治憲政秩序綱領(憲法基本大法條文)依據制定行使條文法律為政府依法行使之準則,維護人民基本權行使,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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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其他請求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六七二號裁定,就台灣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法治憲政秩序綱領(憲法基本大法條文)依據制定行使條文法律為政府依法行使之準則,維護人民基本權行使,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其他請求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六七二號裁定,就台灣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法治憲政秩序綱領(憲法基本大法條文)依據制定行使條文法律為政府依法行使之準則,維護人民基本權行使,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所請求之內容,尚難認其享有任何主觀公權利,自無所謂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問題;且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的問題。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聲請人
林○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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