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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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7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9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 聲請人
- 柯厲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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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一以未有違法或不符法令為由駁回,並未衡酌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境證明紀錄,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權及憲法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一未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係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一非屬確定終局判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關於聲請解釋部分,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人未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且已逾越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聲請之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柯厲生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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