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343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2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36次會議
- 聲請人
- 鍾成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四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四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主張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係屬占有人與地政機關間公法上之處分,其裁判權不屬普通法院,而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四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陳各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36次會議
聲請人
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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