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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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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343號

解釋日期 89 年 02 月 25 日聲請人 鍾成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9 年 02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36次會議
聲請人
鍾成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四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四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主張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係屬占有人與地政機關間公法上之處分,其裁判權不屬普通法院,而認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四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陳各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36次會議

聲請人

鍾成功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8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