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01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7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中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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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37號裁定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22次、第1428次、第1436次、第1444次及第146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受發回審理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上級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確定終局判決牴觸上級法院裁判意旨,違背行政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之規定,係憲法上所指之不當行政程序,應屬違憲。(2)承辦眷改案之承辦人違犯法律,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應依眷改條例及相關規定補償聲請人,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賠償聲請人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孫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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