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230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7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7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金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二八號判決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八二八號判決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私運貨物進口事件,不服基隆關稅局罰鍰處分,迭經訴願、再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均因未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而遭駁回,認上開條例第四十九條有違背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上開條例第四十九條「聲明異議案件,如無抵押物或扣押物不足抵付罰鍰或追徵稅款者,海關得限期於十四日內繳納原處分或不足金額二分之一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逾期不為繳納或提供擔保者,其異議不予受理」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一號解釋釋明「旨在授權海關審酌具體案情,為適當之處分,以防止受處分人藉故聲明異議,拖延或逃避稅款及罰鍰之執行,為貫徹海關緝私政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尚無牴觸」在案,核無再予解釋之必要,應不受理。至聲請人之袓產已被基隆關稅局假扣押,是否仍須提供擔保始得以異議,乃屬法律見解問題,與法定聲請要件不符,亦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9次會議
聲請人
林金成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