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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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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620號

解釋日期 80 年 02 月 01 日聲請人 蔡文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0 年 02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21次會議
聲請人
蔡文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蔡文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前段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蔡文枝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前段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請求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同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前段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一再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事項又聲請解釋。按最高法院上述確定終局判決引述同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僅在說明行政訴訟有別於民事訴訟,對於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解決,並非因適用該判例而裁判聲請人敗訴。聲請人據以請求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不應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21次會議

聲請人

蔡文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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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