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076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1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11次會議
- 聲請人
- 田新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對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對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八號判決,以保險法第五十七條所定「他方應通知之事項」,主要係指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所稱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保險事故之發生或危險之增加而應通知保險人之情形而言,至計算紅利利率非保險人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七條應通知被保險人事項,而駁回聲請人之訴,因而請求對於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為解釋,以免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遭受損害等語。核其所陳,係對於確定判決認事用法之問題,而非其所適用之法律有何違背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1次會議
聲請人
田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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