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365號
- 公布日期
- 78 年 09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84次會議
- 聲請人
- 于天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推事開庭,未攜帶卷宗到庭,進行言司辯論及刑事案件於宣判後三十日送達判決書,是否違背法令,聲請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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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推事開庭,未攜帶卷宗到庭,進行言司辯論及刑事案件於宣判後三十日送達判決書,是否違背法令,聲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84次會議
聲請人
于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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