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647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7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8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明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適用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二六九三四九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並聲請重新詮釋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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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適用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二六九三四九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並聲請重新詮釋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適用行政院衛生署六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署醫字第二六九三四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一、七、十五、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聲請重新詮釋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前揭行政院衛生署函釋,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尚不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且聲請人曾就前揭行政院衛生署函釋部分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0八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至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認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一節,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補充有案,無再予解釋之必要,併此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268次會議
聲請人
劉明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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