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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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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22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聲請人 億兆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代表人劉金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億兆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代表人劉金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就業服務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4號及第875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就業服務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4號及第875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4號及第875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本件聲請書因與法定程式不符,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處大二字第1060016842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並由聲請人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7日另以補充聲請書送達本院,惟並未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事項。是本件聲請,經核仍與法定程式不符,視同未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億兆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代表人劉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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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45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