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81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1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4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七號民事裁定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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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七號民事裁定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四號民事判決,就利息及違約金是否為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之從權利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七號民事裁定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聲請意旨,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聲請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4次會議
聲請人
李○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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